在一次文献中确认了韩国的可再生能源燃料掺混义务制度(RFS)。
制度的骨架
这是“要求运输用燃料供应方(掺混义务方)在既有化石燃料(柴油)中按一定比例掺入生物燃料(生物柴油)后供应”的制度。
义务方是《石油及石油替代燃料事业法》第2条所指的石油精炼企业与石油进出口企业当中,生产或进口运输用燃料的一方。
有两点要放在一起看
对象是一组。 对象运输用燃料是车用柴油,对象可再生燃料是生物柴油。其他燃料组合不是该制度所数的对象。
义务以体积比例表述。 不是德国那样的削减率,而是掺混比例。
| 期间 | 义务比例 |
|---|---|
| 2021.7 ~ 2023 | 3.5% |
| 2024 ~ 2026 | 4.0% |
| 2027 ~ 2029 | 4.5% |
| 2030 ~ | 5.0% |
依据是《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·利用·普及促进法》第23条之2与施行令第26条之2,以及《气候能源环境部告示第2025-3号》。未履行部分将被征收罚金。
需要说明的一点
可交易的证书、信用与结转机制,在这份一次文献中没有记载。 这并不等于“不存在”,而是“在这份文件中未获确认”。未经确认的缺失,不当作事实来写。
媒体上出现的进一步上调的预期,在官方页面上未获确认,故未收录。
与内部化减排的关系
运输内部化减排所处理的减排,大多在这一组之外,因为它来自哪个区段、哪辆车、烧了什么。
※ 本文引用韩国能源公团新·可再生能源中心的制度介绍。
本文是 LCS EAC 特辑第4卷《制度不同,证书承担的部分也不同》其中一节的展开。报告全文以英国交通部、德国联邦议院、丹麦能源署、韩国能源公团公开的文件为一次文献,未在一次文献中获得确认的数值不予收录。
本文所依据的文件
制度不同,证书承担的部分也不同
英国、德国、丹麦与韩国数的是不同的东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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